关于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
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局
[2000-07-08]
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关于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我市一些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现象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决
定从现在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以来,广大群众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反映非常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议案与建议。我局曾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专项整治,但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时有发生。集中表现在:一是广告内容虚假夸大;二是以人物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四是超出审查批准或者出证的范围发布广告,尤其是医疗广告未按格式化要求发布,违法宣传药品问题突出。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必须下大决心进行整治。为此,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集中整治行动与正在开展的"两整顿"活动结合起来,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集中整治,促使广告监管职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局决定成立由金起农任组长、廖伶任副组长、广告处、公平交易处、法制处、经检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全系统的集中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工商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领导和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搞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造成强大声势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深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在全社会开展一次广告法制宣传教育。市局拟在7月中旬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各区县(市)工商局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在集中整治活动过程中可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跟踪报道,并选择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公布于众,震慑违法分子,扩大教育和影响面。
三、集中整治的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凡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医疗广告格式化的各类媒体,在7月14日之前必须实行医疗广告格式化。否则从7月15日起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二)严格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的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 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四、集中整治时间与步骤
(一)7月4日至7月14日为动员阶段。召开各主要新闻媒体广告部负责人及主要媒体广告代理公司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
(二)7月15日至7月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对自己所代理和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的宣传进行纠正。
(三)8月1日至9月15日为集中检查整治阶段。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集中力量对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进行全面大检查。在检查中对于一般违规的,该责令修改的责令修改,该停止发布的停止发布。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立案查处,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各地要重点查处1-2个典型案件。
(四)9月16日至9月30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广告监管部门要深入到各主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检查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单位严格广告审查,杜绝违法广告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五、几点要求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整治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通过集中整治,使违法医疗广告、药品、保健品广告得到有效控制。
(二)要敢于逗硬,严格执法。对于违法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广告要从重从快查处,并责令在相应媒体上公开更正,对于屡禁不止,违法广告率较高的媒体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三)搞好协调。要做好与卫生、宣传、出版、广电、药品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经营行为的指导,杜绝违法广告产生的源头。
各地在9月15日之前分别将集中整治综合情况与统计表一并上报市局广告处,以便市局及时综合上报国家局。对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大要案的查处情况,重大事件及政策界限不清等问题,要及时报告。